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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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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08-5-14 14:58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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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附  则

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:
   
(一)水污染,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,而导致其化学、物理、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,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,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,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。
   
(二)水污染物,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,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。
   
(三)有毒污染物,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,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、行为反常、遗传异变、生理机能失常、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。
   
(四)渔业水体,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、索饵场、越冬场、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。
   
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0861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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